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专业承包资质取消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6〕138号
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文件规定,取消了原建设部资质标准中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拆除等八个专业承包资质,我省根据有关规定也取消了原省制订的公路养护、航道养护、可再生能源、市政养护、凿井、空气净化、高空作业、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以及特种专业工程中桥梁伸缩缝安装、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外墙保温等十二个专业承包资质。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除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外,其他取消的专业工程承包不再作资质要求,企业原已取得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再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在2016年6月30日以后作废。
为促进上述专业工程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和企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因资质管理内容的改变所带来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目标,将这些工程作为近期监督管理的重点之一,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和合同备案管理,有针对性地指导和引导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这类工程(尤其是预应力、体育场地设施)发包或者分包给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在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方面具有较高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承担过相应专业工程业绩的企业,防止因技术和管理能力不足的企业承包这些专业工程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对预应力、体育场地设施等专业企业进行能力认证。
附件:
1. 暂停备案资格的省外进苏建筑业企业名单
2. 禁入江苏建筑市场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名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2日